发布者:刘骏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6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事实:
2010年某月某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与他人在某饭店内酒后闹事,后又在该饭店门口夜排挡与他人发生冲突,遂纠集他人采用威胁手段,无理向饭店老板强行索得人民币8,000元。嗣后,被告人又多次纠集他人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而未遂。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母亲李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的全部案情,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能够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
具体表现为:
1、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18周岁零7个月,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初入社会,懵懂无知的小青年。行事鲁莽、不计后果,率性而行,这正是这个年龄段与被告人敖胜期同类型的同龄人所共有的行为处事的特点。被告人之所以会因为寻衅滋事罪而接受今天的审判,也就是其本人在这个特殊时期没有能够很好的约束自己的结果。因此从犯罪的客观原因上来说,被告人的犯罪带有明显的年龄特点。这一点恳请法庭量刑时能够予以充分的考虑。
2、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不当行为。但是客观上毕竟是自己被他人殴打在先,只是在没有确定打人者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指使关系的情况下,武断地向被害人索要医疗费。可以说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存在一定的目的性的,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与那种明显带有随意性的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相比在恶性程度上应该是轻的很多。
3、起诉书认定的索要8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并未直接参与实施,嗣后的几次行为起诉书也认定为未遂。因此从行为上看,被告人犯罪的行为结果并不十分严重。
4、案发时被告人能够闻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归案后始终能够坦白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无理狡辩,认罪态度一贯较好。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时未必能够真的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对法律的无知导致了行为盲动。然而,当结果出现时被告人又能够主动面对现实,接受处罚。这又充分表明了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的心理态度,行为上具有接受处罚、真诚悔过的具体表现。
二、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意见的量刑幅度在适用缓刑的幅度范围之内。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如前所述,被告人敖胜期的犯罪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且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主要是能够投案自首、并始终保持较好的认罪态度,由此可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
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因此,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于被告人在减少基准刑幅度的基础上适用缓刑也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总之,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但是他能够主动认罪,积极悔罪。对于这样一名涉世未深的被告人来说,法律伸出援手予以拯救,要比一板一眼地惩罚更具有教育和感化的作用。因此,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量刑时在能够充分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的同时,同样不忽视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被告人以悔过自新,从塑人生的机会。
辩护发言结束。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骏
2010年12月22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事实:
2010年某月某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与他人在某饭店内酒后闹事,后又在该饭店门口夜排挡与他人发生冲突,遂纠集他人采用威胁手段,无理向饭店老板强行索得人民币8,000元。嗣后,被告人又多次纠集他人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而未遂。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母亲李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的全部案情,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能够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
具体表现为:
1、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18周岁零7个月,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初入社会,懵懂无知的小青年。行事鲁莽、不计后果,率性而行,这正是这个年龄段与被告人敖胜期同类型的同龄人所共有的行为处事的特点。被告人之所以会因为寻衅滋事罪而接受今天的审判,也就是其本人在这个特殊时期没有能够很好的约束自己的结果。因此从犯罪的客观原因上来说,被告人的犯罪带有明显的年龄特点。这一点恳请法庭量刑时能够予以充分的考虑。
2、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不当行为。但是客观上毕竟是自己被他人殴打在先,只是在没有确定打人者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指使关系的情况下,武断地向被害人索要医疗费。可以说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存在一定的目的性的,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与那种明显带有随意性的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相比在恶性程度上应该是轻的很多。
3、起诉书认定的索要8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并未直接参与实施,嗣后的几次行为起诉书也认定为未遂。因此从行为上看,被告人犯罪的行为结果并不十分严重。
4、案发时被告人能够闻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归案后始终能够坦白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无理狡辩,认罪态度一贯较好。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时未必能够真的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对法律的无知导致了行为盲动。然而,当结果出现时被告人又能够主动面对现实,接受处罚。这又充分表明了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的心理态度,行为上具有接受处罚、真诚悔过的具体表现。
二、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意见的量刑幅度在适用缓刑的幅度范围之内。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如前所述,被告人敖胜期的犯罪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且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主要是能够投案自首、并始终保持较好的认罪态度,由此可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
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因此,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于被告人在减少基准刑幅度的基础上适用缓刑也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总之,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但是他能够主动认罪,积极悔罪。对于这样一名涉世未深的被告人来说,法律伸出援手予以拯救,要比一板一眼地惩罚更具有教育和感化的作用。因此,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量刑时在能够充分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的同时,同样不忽视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被告人以悔过自新,从塑人生的机会。
辩护发言结束。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骏
20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