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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故辞退员工律师三战获得赔偿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230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吴某是某外资企业员工,入职八年。因为工作每月需要向公司报销交通费,公司也有每月报销限额50元人民币的规定。2014年8月,吴某突然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发现吴某使用虚假发票报销,严重违反公司报销制度。吴某接到该通知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自己一直是使用同样的发票报销的。于是委托本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审查了吴某的劳动合同,其所在公司的劳动手册中关于交通费报销的规定,同时帮助吴某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但是,由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对于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提到吴某使用虚假发票,没有其他具体的内容。那么,公司认为吴某发票“虚假”的依据是什么?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庭审时看公司方如何答辩了。从证据形式上看属于“我明敌暗”的状态。不过,吴某十分坚持自己报销使用的发票没有问题,称坚决要向公司讨个公道。看到吴某有如此决心,本代理人便向相关的劳动仲裁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本案提起劳动仲裁后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次诉讼,历时近10个月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取得了全胜,吴某取得了应得到赔偿。

本案三次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吴某报销的发票中确实存在连号发票和税务局缴销的发票。公司认为这些发票不符合报销制度,属于虚假发票。针对公司的主张本代理提出三点辩论观点:1、连号发票和缴销发票与虚假发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连号发票和缴销发票并不必然是虚假发票,特别是缴销发票,一定是真实的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会缴销;2、吴某使用发票报销,只要保证发票的来源渠道合法即可,至于发票能否报销,这是公司财务审核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发票,可不予报销,但不构成使用虚假发票的理由;3、吴某报销的次数,金额完全符合公司规定,没有超过标准。双方围绕着上述观点不继地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诉讼中公司方更换三名律师,转流变换角度,展开攻势。本律师坚持“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的原则,牢牢抓住:问题发票只是不能用作报销使用的发票并不能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的观点,步步为营,以守为攻。最终三战三捷,取得了本案的全胜。

【办案体会】

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在咨询阶段就迫不及待地要求律师明确告知其是否能够胜诉。从道理上讲,当事人的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符合诉讼规律。诉讼如打仗,谁都想打赢。无论本方准备的再充分,也需要在具体庭审是实战交锋,理论上的胜算只是纸上谈兵,只有在实战中获胜才是真正的获胜。所以,胜诉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自己义无反顾诉讼的决心和信心,其中当事人诉讼到底的决心是最重要的。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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