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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履职咬人成被告 律师辩论是非获从轻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205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是公交车司机,2014年3月4日12时被告驾驶公交车停靠某站待客上下车。一对中年男女先后上车,其中被害人(男子)既没有投币也没有拉公交卡,径直往走进车厢。此时,坐在驾驶台上的被告大声说:“投币”。被害人抬手拿出一个证件,头也不回地说:一个单位的。被告说:那也要拉员工卡。被害人便口出不逊上前对被告打了一拳,被告起身走下驾驶台,与被害人撕打。此时,与被害人一同上车的中年女子赶紧插到两人中间,抱住被告。被害人继续对被告殴打,被告情急之下,伸手把被害人拉到面前,一口咬伤被害人的鼻子。经鉴定:被害人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代理经过】

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听取了被告的自我辩解,然后全面地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全面了解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是司机敦促乘客出示正确的乘车证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无可厚非,只是在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行为过激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律师确定了“辩护与调解兼顾”辩护原则,于是与被告人的家属取得了联系,提出争取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样有助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家属提出:1、自己家里十分贫困,全家收入主要靠被告的工资收入;2、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自己没有能力承担。对此,律师提出:加大庭审辩护力度,分清双方的具体过错责任,让被害人也能认清自己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促使其降低赔偿金额,并对被告人给予谅解。

【法院审判】

庭审中,律师旗帜鲜明的提出三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被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是被告不应当承担全部的罪责。首先,案发的起因不是被告的过错,相反被告是在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被告咬伤被害人是在情急之下迫不得已的行为,当时被害人对被告头部不断的击打,被告又被被害人的妻子在中间阻隔,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行为过激咬伤了被害人,可见双方冲突之激烈。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对于被害人轻伤的后果,被害人本人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

2、被告并无前科、劣迹,平时安分守己的工作、养家,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虽然在情急之下触犯了刑律,但其本质不恶,从轻处罚不致于危害社会。

3、被告家庭困难且身体患有疾病。被告的现状已经使其家庭陷入了绝境。对其从轻处罚,将其放归社会,这不仅是对被告本人的感化,也是对被告家庭的拯救,同时也有利于被告弥补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与社会无害。

庭后,法庭对于附带民事部份进行了调解,正式由于律师在庭审辩护中的关于双方责任的辩护发言,触动了被害人,使其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过错,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当庭表示给予被告人谅解的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拘役五个月。因被告已被刑拘四个半月,被告在当月即刑满释放。

被告释放后,与你妻子一同专程来到律所,赠送律师一面“敬业正直,为民解忧”的锦旗,表达到对律师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成功的关键是律师找准了从轻辩护的立足点在于旗帜鲜明地辩清是非,让被害人认清自己的责任,打消其过高的赔偿期望,降低其高额的赔偿金额,促成双方就附带民事部份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意见,从而达到了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刑事责任部份最大限度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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