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骏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2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
被告李某,外地来沪打工人员,在某公司任保安期间,经常受到领班本案被害人的无故辱骂,积怨日深。案发日,被告又遭到另一位领班的辱骂后,感到自己在公司的谁都可以欺负的情况,是由被害人造成,于是,持刀将被害人头,背部砍伤,至轻伤二级。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7万元。
【代理经过】
自担任被告李某辩护人后,首先全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然后会见被告李某时,向其提出,先调解民事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的方案。被告李某表示,调解可以,但是对方提出的7万元索赔金额太高,自己和家里均无能力承担。确定了辩护方案后,便与被告李某的姐姐具体协商制定了调解方案,后经多方努力,最终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4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害人不仅提出谅解书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了撤诉。
民事赔偿部份解决后,刑事部份,本辩护人当庭发表了如下辩护词,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判决拘役四个月。本案辩护取得了成功。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海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一、通过对本案基本事实的了解,表面上看是一起突发性的伤害案件。但是深究其原因,又有着深层次的因果内容。被告与被害人原本是同事,又居住在一处。同是外地来沪打工人员,本可以和平相处,共同奋斗,共谋发展。但是,残酷的现实却是,双方在一开始就没有形成正常的良好的关系,被告始终生活在被害人的阴影里,积怨成仇,遂发此案。案件的发生是可悲的,对此双方都有不可推缷的责任,同时双方也都对此付出了代价。
二、案发后,被告能够极积赔偿,原告对于被告的行为也予以了谅解。从而使得本案在民事赔偿部份以和平的方式得到了解决,这也说明了双方并无原则上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的问题是可以调解解决的。
三、被告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并始终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告本质上是一名心地良善并无恶性,可以挽救的青年,本次犯罪也只是被告一时冲动,一时压抑心情的错误释放而已。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大。
四、被告伤人的行为,虽然大错已成,但是综合本案的前因后果,其罪难容,其情可悯。更鉴于其真诚的认罪态度,其家属已帮助其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化解民事赔偿纠纷的实际行动。因此,恳请法庭能够,给予其从轻处罚,使其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关爱,看到前途的希望,使之能够早日重归社会,及早振作起来,开始新的人生。
【第二轮辩论】
在第一轮辩论中,公诉人对本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观点,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任何过错。对此,本辩护人针锋相对的指出:1、世上没有无因之果;2、如果被告人是无故砍伤被害人的,那么本案的定性就不应当是故意伤害,而应是寻血衅滋事;3、被告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对于被告符合客观逻辑并具有合理性的辩解,应当予以重视,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辩护发言结束
辩护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刘 骏 律师
2015年5月21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被告李某,外地来沪打工人员,在某公司任保安期间,经常受到领班本案被害人的无故辱骂,积怨日深。案发日,被告又遭到另一位领班的辱骂后,感到自己在公司的谁都可以欺负的情况,是由被害人造成,于是,持刀将被害人头,背部砍伤,至轻伤二级。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7万元。
【代理经过】
自担任被告李某辩护人后,首先全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然后会见被告李某时,向其提出,先调解民事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的方案。被告李某表示,调解可以,但是对方提出的7万元索赔金额太高,自己和家里均无能力承担。确定了辩护方案后,便与被告李某的姐姐具体协商制定了调解方案,后经多方努力,最终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4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害人不仅提出谅解书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了撤诉。
民事赔偿部份解决后,刑事部份,本辩护人当庭发表了如下辩护词,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判决拘役四个月。本案辩护取得了成功。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海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一、通过对本案基本事实的了解,表面上看是一起突发性的伤害案件。但是深究其原因,又有着深层次的因果内容。被告与被害人原本是同事,又居住在一处。同是外地来沪打工人员,本可以和平相处,共同奋斗,共谋发展。但是,残酷的现实却是,双方在一开始就没有形成正常的良好的关系,被告始终生活在被害人的阴影里,积怨成仇,遂发此案。案件的发生是可悲的,对此双方都有不可推缷的责任,同时双方也都对此付出了代价。
二、案发后,被告能够极积赔偿,原告对于被告的行为也予以了谅解。从而使得本案在民事赔偿部份以和平的方式得到了解决,这也说明了双方并无原则上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的问题是可以调解解决的。
三、被告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并始终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告本质上是一名心地良善并无恶性,可以挽救的青年,本次犯罪也只是被告一时冲动,一时压抑心情的错误释放而已。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大。
四、被告伤人的行为,虽然大错已成,但是综合本案的前因后果,其罪难容,其情可悯。更鉴于其真诚的认罪态度,其家属已帮助其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化解民事赔偿纠纷的实际行动。因此,恳请法庭能够,给予其从轻处罚,使其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关爱,看到前途的希望,使之能够早日重归社会,及早振作起来,开始新的人生。
【第二轮辩论】
在第一轮辩论中,公诉人对本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观点,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任何过错。对此,本辩护人针锋相对的指出:1、世上没有无因之果;2、如果被告人是无故砍伤被害人的,那么本案的定性就不应当是故意伤害,而应是寻血衅滋事;3、被告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对于被告符合客观逻辑并具有合理性的辩解,应当予以重视,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辩护发言结束
辩护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刘 骏 律师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