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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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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赵某盗窃案

发布者:刘骏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4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被告人赵某是某外资服装公司某区服装店的销售主管,因染上赌博恶习,于2015年5月25日晚10时盗窃服装店营业款22万元,并于当晚赌博全部输光。次日,在其准备乘飞机潜逃时,因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被查获。遂归案,刑拘。

【代理经过】

被告人赵某被刑拘后,其母来律所委托本律师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的辩护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罚金三千元。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成功。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赵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通过查阅本案案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本辩护人在同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系自首,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起诉书认定“被告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系自首情节的认定,本辩护人无异议,并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但是,结合被告人归案的情况以及其认罪、悔罪的程度,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在本案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做出的。当时浦东机场候机楼派出所只是对其冒用他人身份证乘机的行为了解具体情况而已。此时被害单位也未发现营业款被盗的情况。可见,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如实供述是出于自身的觉悟和对法律的敬畏自觉做出的。

其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完全彻底,并带有立功性质。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且还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向有关单位发出了《协查函》。从性质上讲,被告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属于立功表现,但是根据刑法关于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况下才构成立功的具体规定。就目前而言,虽然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提供的该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或者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但是,从被告人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的来源上看,具有很高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否能够查证属实或者侦破其他案件只是需要时间的检验或相关部门的证明而己。

第三,本案虽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是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量,均未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

因此,在目前的证据情况下,对被告人适用更宽的量刑标准,不仅能够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确立的“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原则。

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比一般性的自首更具有彻底性并带有立功性质。因此对其自首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不仅是对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更是对其能够提供他人犯罪线索行为的公正评价。

二、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害单位对被告赵磊给予以充分的谅解,并请求法庭能够从宽处罚

案发后,除了侦查机关将在被告处收缴的赃款人民币23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外,被告人的父母也向被害单位退赔了被盗余款人民币202375元,及时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所有损失。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明确被告的盗窃行为,对于被害单位已无任何损失,并对被告犯罪前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表现,给予了明确肯定。可见被害单位对于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是充分认可的,所以能够以《谅解书》的形式提出“望法院能够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对此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并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确系初次犯罪和偶然犯罪,并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及时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点。对此请求法庭给予酌情从宽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赵某是家中独子,其父母均已年愈六旬。被告人的失足,对于其本人来说代价是巨大的,教训是惨痛的。对于其父母来说更是毁灭性的打击。客观地讲,被告人并不是大奸大恶之徒,从其犯罪后的一系表现以及被害单位能够给予完全谅解,足以说明他仍是一个可以挽救之人。对于被告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现实,虽已无可挽回。但是与本案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并没有因此将其“拒之千里”,而是给予了最大限度的谅解与宽容。那么,在我国刑罚制度逐步走向轻刑化的今天,对于被告人这样一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不大”的犯罪人,法律应当本着“惩办与宽大”“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全面考量其行为可罚性的程度,给于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使之能够及早地回归社会,令其以实际行动洗刷自身的罪过,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刑罚的教育意义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辩护发言结束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被告人赵某是某外资服装公司某区服装店的销售主管,因染上赌博恶习,于2015年5月25日晚10时盗窃服装店营业款22万元,并于当晚赌博全部输光。次日,在其准备乘飞机潜逃时,因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被查获。遂归案,刑拘。

【代理经过】

被告人赵某被刑拘后,其母来律所委托本律师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的辩护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罚金三千元。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成功。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赵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通过查阅本案案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本辩护人在同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系自首,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起诉书认定“被告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系自首情节的认定,本辩护人无异议,并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但是,结合被告人归案的情况以及其认罪、悔罪的程度,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在本案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做出的。当时浦东机场候机楼派出所只是对其冒用他人身份证乘机的行为了解具体情况而已。此时被害单位也未发现营业款被盗的情况。可见,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如实供述是出于自身的觉悟和对法律的敬畏自觉做出的。

其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完全彻底,并带有立功性质。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且还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向有关单位发出了《协查函》。从性质上讲,被告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属于立功表现,但是根据刑法关于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况下才构成立功的具体规定。就目前而言,虽然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提供的该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或者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但是,从被告人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的来源上看,具有很高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否能够查证属实或者侦破其他案件只是需要时间的检验或相关部门的证明而己。

第三,本案虽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是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量,均未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

因此,在目前的证据情况下,对被告人适用更宽的量刑标准,不仅能够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确立的“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原则。

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比一般性的自首更具有彻底性并带有立功性质。因此对其自首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不仅是对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更是对其能够提供他人犯罪线索行为的公正评价。

二、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害单位对被告赵磊给予以充分的谅解,并请求法庭能够从宽处罚

案发后,除了侦查机关将在被告处收缴的赃款人民币23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外,被告人的父母也向被害单位退赔了被盗余款人民币202375元,及时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所有损失。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明确被告的盗窃行为,对于被害单位已无任何损失,并对被告犯罪前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表现,给予了明确肯定。可见被害单位对于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是充分认可的,所以能够以《谅解书》的形式提出“望法院能够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对此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并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确系初次犯罪和偶然犯罪,并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及时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点。对此请求法庭给予酌情从宽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赵某是家中独子,其父母均已年愈六旬。被告人的失足,对于其本人来说代价是巨大的,教训是惨痛的。对于其父母来说更是毁灭性的打击。客观地讲,被告人并不是大奸大恶之徒,从其犯罪后的一系表现以及被害单位能够给予完全谅解,足以说明他仍是一个可以挽救之人。对于被告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现实,虽已无可挽回。但是与本案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并没有因此将其“拒之千里”,而是给予了最大限度的谅解与宽容。那么,在我国刑罚制度逐步走向轻刑化的今天,对于被告人这样一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不大”的犯罪人,法律应当本着“惩办与宽大”“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全面考量其行为可罚性的程度,给于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使之能够及早地回归社会,令其以实际行动洗刷自身的罪过,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刑罚的教育意义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辩护发言结束

    刘骏律师,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上海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第十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