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
二、案件背景
***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朱某之间因土地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租赁土地,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朱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
三、上诉请求与理由
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
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被上诉人朱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租期约定问题:
双方成立之初约定的租期是至2028年6月,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仅为了办理工商登记使用,并非双方真实意思。
双方已达成欠款折抵租金的一致意思表示,并通过多年未主张租金或欠款的实际行动履行了该意思表示。
投入与损失问题:
***公司基于长期租赁的预期,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实验室办公楼、厂房,并购置安装了生产设备,投入巨大。
若解除合同,将给上述资产带来巨大贬损和浪费,不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社会效果问题:
***公司拥有大量员工,解除合同将导致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
公司与供应商、客户有大量业务往来,解除合同将引发更多纠纷和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公司每年纳税数额较大,解除合同将对地方税收造成损失。
租金折抵问题:
***公司代朱某偿还315万元债务后,双方协商将该款折抵租金至2028年6月。
朱某从未主张租金,***公司也从未主张该欠款,证明双方已达成欠款折抵租金的一致意思表示。
四、被上诉人答辩
朱某的答辩意见:
合同真实性与租期问题: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朱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公司主张租期至2028年6月无证据证明,应以书面租赁合同为准。
租金与债务问题:
***公司与案外人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公司的31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
***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15万元已用于折抵租金,且***公司租金缴纳至2016年12月31日。
合同解除与通知:
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朱某有权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朱某已于2021年1月4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限期搬迁,符合法律规定。
五、原审第三人意见
李某不认可一审的判决,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六、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原审第三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朱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公司与朱某补签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租赁费已支付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
朱某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李某返还租赁场地并支付租金,但被驳回。
七、一审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公司给付朱某租赁费1,100,000元(自2017年1月至2022年6月)。
鉴定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