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7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河南靖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某公司”)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因铝镁合金门、防盗门等材料的供应及货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靖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8月13日及2021年8月16日,靖某公司与***公司分别就小营营区户内管线改造装修恢复工程签订了两份《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靖某公司向***公司提供防盗门,合同总价为1491840元;第二份合同约定靖某公司提供镁铝合金门,合同总价为2106720元。
合同详细约定了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付款、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及质保金等条款。
供货与验收:
靖某公司在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防盗门和铝镁合金门的供货,供货金额共计2293608元。
供货完成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冯某及施工负责人石某在结算单上予以确认。
付款情况:
***公司已向靖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0元,但剩余货款793608元未支付。
争议焦点:
靖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93608元及相应利息。
***公司辩称其中5%的质保金未到期,且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及上级部门决算审核未完成,故95%的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双方签订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双方均认可案涉货款中80%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即***公司应在2022年2月2日前支付完毕80%的货款,但***公司仅支付了150万元,尚欠334886.4元未支付。
对于95%货款的支付,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不明,且***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至判决作出之日应视为已给予***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公司应支付完毕95%货款。
法院判决:
***公司应向靖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34886.4元及自2022年2月2日起的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公司还应向靖某公司支付至95%货款的剩余部分,即112202.4元(计算方式为:2293608元*95%-1500000元-334886.4元),并支付该部分货款自靖某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同上)。
四、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数额及分担方式未在判决书中明确,但一般根据判决结果及诉讼费用相关规定确定)。
五、总结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货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及合同约定,对货款支付及利息进行了详细判决。同时,本案也提醒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及期限,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