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原告杨某主张向二被告出借50万元款项并要求归还,但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主张款项实际用于原告自行期货交易的投资亏损。
二、案件事实
借款主张与转账记录:
原告杨某称,其于2016年8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某2支付50万元,该款项系被告李某1以借款名义要求原告转账,用于炒期货。
转账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因资金紧张要求还款,但被告未予归还。
被告抗辩与先前诉讼:
被告李某1、李某2辩称,李某1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原告与李某1之间既无借款合意也无款项往来。
原告曾就同一笔款项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2,要求偿还借款,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被告主张,原告实际上是借用李某2的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50万元款项已全部用于期货交易并亏损,原告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据与证人证言:
原告提交了转账凭证及与李某1的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但短信记录中并未明确显示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
被告提交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李某2的期货账户交易记录、证人杨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实际使用李某2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并亏损。
三、争议焦点
原告杨某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原告转账给李某2的50万元款项是否系借款,还是用于原告自行期货交易的投资。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告与李某2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且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向李某2的转款实际借款人为李某1或李某1实际取得了该款。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某负担。
五、诉讼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六、总结
本案是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原告虽主张向被告出借款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的实际用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现有证据及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例提醒了当事人在进行借贷行为时,应确保借贷合意的明确性及证据的充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