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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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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辑整理:汪某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汪某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产生争议,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

  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

  汪某自2014年1月起在***酒业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2019年1月,***酒业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汪某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汪某的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情况:

  ***酒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依法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汪某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酒业在汪某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争议焦点

  汪某要求***酒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汪某要求***酒业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酒业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汪某,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酒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在汪某工作期间未履行此义务。

  法院判决:

  ***酒业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根据汪某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为48000元(4000元/月×6个月×2倍)。

  ***酒业应为汪某补缴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及方式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法核定。

  五、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酒业承担(具体数额及分担方式未在判决书中明确)。

  六、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用工行为的发生。

个人简介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