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因租赁房屋的征收、合同效力及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1月1日,***公司与***经销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兴安北路46号二区的部分房屋租赁给***经销部使用,租赁面积为86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装修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特别是关于政府拆迁导致的合同解除及双方责任的约定。
政府征收决定:
2023年12月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际华5303区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际华5303区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征收改造,征收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合同解除与争议:
2023年12月13日,***公司向***经销部发出《关于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的通知》,依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经销部腾退房屋。
***经销部收到通知后作出《复函》,表示反对解除合同,并主张合同无效及相应赔偿。
三、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
***经销部主张案涉租赁房屋属违章建筑,应系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租的情形,因此合同无效。
***公司则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装饰装修损失:
***经销部主张因合同无效及提前解除合同导致的装饰装修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公司则认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装修投入由***经销部自行承担,且***经销部在装修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损失。
拆迁补偿与搬迁费:
***经销部要求确认拆迁补偿、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归其所有。
***公司则认为拆迁补偿属于被拆迁人即***公司的合法权益,与***经销部无关。
四、法院判决
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腾退返还:
法院判决***经销部拆除由其建造的西房,并将合同约定的其他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公司。
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结合双方过错情形及实际损失,判决***经销部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公司关于逾期腾退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驳回***经销部关于装饰装修损失、拆迁补偿等全部反诉请求。
五、诉讼费用
本诉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大部分,***经销部及谢某负担小部分。
反诉案件受理费由***经销部负担。
财产保全费由***公司负担大部分,***经销部及谢某负担小部分。
六、总结
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取得合法手续而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及合同约定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建筑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及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