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
本案涉及三家公司:**豹公司(原名**家居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福州**家居有限公司和**欧家居公司。**豹公司负责“**蓝豹”地板的生产业务,而**欧家居公司则是**林业通过福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参股的公司,负责“**蓝豹”地板的销售业务。
主要事件
债权债务形成
**豹公司与**欧家居公司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均签署《经销合同书》,约定**欧家居公司经销**豹公司的地板产品,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模式。
自2020年起,**欧家居公司开始欠付**豹公司货款,至2020年末累计欠款18,026,600元。
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
2020年某日,**豹公司、福州**家居有限公司、**欧家居公司签署《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
**欧家居公司应无条件偿还**豹公司已到期款项18,026,600元。
福州**家居有限公司自愿为**欧家居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021年偿还1,100,000元
2022年偿还1,500,000元
...
2027年偿还3,626,600元
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应偿还金额的35%,剩余款项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
若未按期还款,视为全部欠款到期,**豹公司有权要求福州**家居有限公司立即承担全部未付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
还款情况与协议变更
**豹公司仅获得了福州**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度的1,100,000元还款。
随后,三方签署《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了福州**家居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的清偿责任,明确**欧家居公司仍应对剩余欠款16,926,600元(18,026,600元-1,100,000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与结果
**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家居公司:
支付剩余欠款16,926,600元。
赔偿利息损失,以16,926,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利息损失为0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欧家居公司未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法院依法审查**豹公司提供的证据,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认定**豹公司所主张的事实。
法院认为,**欧家居公司尚欠**豹公司款项16,926,6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支持**豹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欧家居公司需支付**豹公司欠款16,926,6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6,926,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本案诉讼费用由**欧家居公司承担。
结论
本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豹公司与**欧家居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维护了**豹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合同履行和债务清偿,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