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
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二、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
2020年1月15日,原告***文化公司与被告***科技公司签订了《制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摄制《**灵》广告6支及平面拍摄15支,制作费共计新台币332,500元(未含税,未含模特费用)。
2020年1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主动提出加拍两条片子,原告随即补充发送了《<**灵>制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及报价单,约定新增制作费为含税新台币198,790元。
工作执行与确认
双方建立了微信群组“***(7人)”用于沟通和联系工作。
2020年3月4日,原告完成了合同一、合同二共计8支广告的制作和15支平面拍摄,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确认。
被告随即将视频广告上传至其官方网站,实际使用了广告作品进行对外宣传。
款项支付与违约
根据合同一第三条第(2)款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18日(即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支付完尾款。
被告在支付新台币272,165元后,未再支付尾款,至今尚欠广告制作费新台币259,125元。
三、原告诉求
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制作费新台币259,125元(折合人民币按实际汇率计算)。
被告承担因拖欠制作费导致的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新台币259,1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利息为新台币16,691元,折合人民币3,832元)。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处理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同意以人民币37,466元作为本次和解的金额,由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含当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193115931****
如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原、被告双方就本案项下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广告制作并交付,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尾款,导致原告权益受损。通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一次性支付和解金额,以解决争议。该案例提醒企业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