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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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旅行社

  住所地: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西系勒布尤克德丽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案件背景

  原告***旅行社与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旅游团费用支付问题产生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公司及其武汉分公司与***旅行社及其关联方**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债权转让。

  原告诉讼请求

  支付旅游团费用:判令***公司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费用154,640美元。

  赔偿利息损失:以154,640美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承担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合同签订:2019年5月1日,**旅行社与***武汉分公司签署《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接待***武汉分公司安排的旅游团。同时,***公司亦直接委托***旅行社接待部分旅游团。

  对账确认:2020年10月19日,经双方对账,***公司确认自身未付团款总额为37,645美元,***武汉分公司未付团款总额为116,995美元,合计154,640美元。

  债权转让:**旅行社将对***武汉分公司的116,995美元债权转让给***旅行社,***旅行社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违约情况:对账后,***公司一直未支付团款,已构成违约。

  分支机构责任:***武汉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已于2020年7月20日注销,其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支付情况:***公司称已通过***上海分公司向***旅行社支付了72,132美元,未指定支付主体,应按到期先后顺序履行,认为已清偿深圳分公司和***公司本部的欠款,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上海分公司欠款。

  利息不予认可:因疫情导致公司停工停产,无营业收入,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包括合同签订、对账确认、债权转让及分支机构注销等情况。

  判决结果

  支付款项:法院将判决***公司向***旅行社支付剩余的旅游团费用(具体金额需根据法院审理结果确定)。

  利息损失: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是否支持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请求及具体计算方式。

  诉讼费用: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个人简介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