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旅行社
住所地: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西系勒布尤克德丽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案件背景
原告***旅行社与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旅游团费用支付问题产生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公司及其武汉分公司与***旅行社及其关联方**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债权转让。
原告诉讼请求
支付旅游团费用:判令***公司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费用154,640美元。
赔偿利息损失:以154,640美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承担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合同签订:2019年5月1日,**旅行社与***武汉分公司签署《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接待***武汉分公司安排的旅游团。同时,***公司亦直接委托***旅行社接待部分旅游团。
对账确认:2020年10月19日,经双方对账,***公司确认自身未付团款总额为37,645美元,***武汉分公司未付团款总额为116,995美元,合计154,640美元。
债权转让:**旅行社将对***武汉分公司的116,995美元债权转让给***旅行社,***旅行社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违约情况:对账后,***公司一直未支付团款,已构成违约。
分支机构责任:***武汉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已于2020年7月20日注销,其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支付情况:***公司称已通过***上海分公司向***旅行社支付了72,132美元,未指定支付主体,应按到期先后顺序履行,认为已清偿深圳分公司和***公司本部的欠款,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上海分公司欠款。
利息不予认可:因疫情导致公司停工停产,无营业收入,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包括合同签订、对账确认、债权转让及分支机构注销等情况。
判决结果
支付款项:法院将判决***公司向***旅行社支付剩余的旅游团费用(具体金额需根据法院审理结果确定)。
利息损失: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是否支持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请求及具体计算方式。
诉讼费用: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哪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