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旅行社
住所地: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西系勒布尤克德丽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案件事实与诉求
案件事实
合作背景:
2017年6月,**旅行社与***公司达成境外地接合作意向。
2017年9月19日,**旅行社与***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接待***上海分公司安排的旅游团。
对账与支付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双方对账确认***上海分公司未付团款总额为715,652.79美元。
自对账后,***上海分公司在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8月17日间陆续支付了72,132美元,尚余643,520.79美元未支付。
原告诉求
支付团款及利息:
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旅游团费用643,520.79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43,520.79美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清偿责任:
要求***公司在***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给付义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
要求***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支付团款争议:
***公司认为已支付的72,132美元应优先清偿深圳分公司的欠款(25,460美元),进而认为对深圳分公司及另一笔37,645美元的欠款已清偿,剩余9,027美元用于支付上海分公司的欠款。
利息诉求不认可:
辩称因疫情原因,公司自2020年1月24日起停工停产,无任何营业收入,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上海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公司一致。
法院审理与判决
审理程序:本案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结果:因材料未提供具体判决内容,故无法详述。但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诉辩,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