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6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为著名的人体摄影师,起诉被告上传在我方当事人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上的图片为侵权图片,要求我方当事人(以下称ZK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依据避风港原则,答辩ZK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时已立即删除了涉案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龙提交的《公证书》证明,ZK公司在其制作的ZK网站上,使用了张某龙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但ZK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ZK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经营的ZK网站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ZK公司具备上述规定第(一)至(四)项所列条件,且未收到过张某龙的侵权通知,故ZK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符合上述免责要件,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由秦皇岛中级人员法院审理,二审由河北省高级人员法院审理,两审法院均判决我方当事人ZK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