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15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是名义上的承租人,但实际承租人为第三方公司,原告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履行给付租金等义务。
我方以出租人知晓我方隐名代理关系为由,主张适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系名义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但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均认可名义承租人系受实际承租人的委托与出租人签订上述合同。又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实际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时还担任出租人的董事,鉴于出租人与实际承租人存在此特殊关系,结合出租人在联系诉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及腾房事宜时直接与实际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沟通的事实,足以认定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知晓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直接约束出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关责任由实际承租人承担是正确的,实际承租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