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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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自己名下,配偶提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李某出借115万元款项给刘某,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李某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京牌车一辆。后刘某的配偶常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车辆是由常某实际出资购买的。

2、律师点评

刘某与常某本身是夫妻,其签署的出辆租赁协议本身存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登记的机动车提出的异议,应按照相关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故法院将上述机动车视为刘某的财产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常某提出的异议主张,于法无据。

个人简介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