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婚前男女双方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男方购买一处房产作为双方婚房,若以后两人不在一起生活或者未结婚,男方自愿放弃自己所有权,转赠给女方。如日后男方对女方实施殴打,男方放弃房产、财产的所有权,统一转移给女方。后原、被告分手。
二、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即,物权的确认与变更,基于物权的设立。本案诉争的不动产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并未设立物权,故上诉人以物权确认请求权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取得该案胜诉结果。
三、律师建议
签署婚前协议须谨慎,避免分离后法庭上再续前缘。受赠的不动产,一定要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