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界流传着一个“黄金37天”的说法,具体说来就是犯罪嫌疑人最长的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在这37天里如果辩护律师通过工作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那么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会犯罪嫌疑人就会得到一个较好的结果,如不起诉、缓刑、定罪免刑等等,甚至是无罪判决;反之,过了37天之后,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其后被取保候审的几率则很小,最终获得缓刑、定罪免刑结果的可能性很低,更不要说无罪判决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以上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及必要的调查,就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此时也会十分焦急地要求辩护律师跟侦查机关沟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果一次不被批准,甚至会要求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但根据我们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的经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往往会提请批准逮捕,极少会给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尽管如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几天后,我们依然会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希望侦查机关能打破常规,但不幸的是结果往往如我们判断的那样,侦查机关一般会告知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予取保。
近年来,我们办理的数起刑事案件,在“黄金37天”里均取得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结果。这使我们认识到,在侦查阶段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有一个重要节点,那就是在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后,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0-37天之间。这是犯罪嫌疑人最容易被取保候审的诉讼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上述规定均是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的法律依据。在此阶段,我们辩护律师要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如果我们辩护律师在这个环节的工作做得细致、精准,意见往往会被检察院批捕部门采纳,使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根据我们的成功案例,我们认为,在批准逮捕前向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撰写好取保候审申请和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批准逮捕阶段想要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辩护律师必须提前准备好一份简明清晰的取保候审申请和一份论证翔实、说理充分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一段时间之后,辩护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必要的调查,对案件已有初步判断,结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分析梳理出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取保候审的情节,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简要阐明,以便办案检察官快速了解辩护观点。同时,再撰写一篇更为详细的《恳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该法律意见书中可以结合案情、法律规定、法律理论,全面细致地阐述辩护人对于案件的意见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以说服打动办案检察官。
2.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掌握案件动态
只有在恰当的时机做出正确的举动才能把事情做到最好。因此,我们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及时掌握案件报捕后在检察院的动态。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有的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就是提供法律帮助、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在会见几次、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如果没被批准取保候审,就灰心丧气,不再关注案件情况,期望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看到卷宗后再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这种错误认识则使犯罪嫌疑人错过了“黄金37天”的取保候审机会。或者,有的律师虽然也认识到要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但却不关注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不分时间场合向检察院提交一篇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就万事大吉,然后听天由命。其结果往往是,要么案件还没分到具体检察官手中,要么检察院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所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根本起不了作用。
我们的做法是,在侦查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后,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以便在最恰当的时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以最长刑事拘留时限37天为例,侦查机关一般在第30天时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此时案卷材料和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会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会在1-2天内将案件分配到具体承办检察官手中。因此,在这一、二天内,我们就跟检察院案管部门联系,询问侦查机关是否已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材料,索要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其书记员的联系方式。【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3.及时与检察官沟通
根据从检察院获知的承办检察官的联系方式,与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与其约定见面时间,或商定提交法律意见的方法、途径。
4.当面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根据电话沟通时,与检察官约定的时间,到检察院当面向检察官陈述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认识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意见,并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当然,这是最理想也是比较有效的方法。但在实务中,往往会因为双方的各种因素(最主要的因素是律师和检察官都很忙),辩护律师可能并不能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意见,而只能通过案管部门或者书记员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和相关法律意见书,此后要及时跟检察官电话沟通询问是否收到以及能否批准取保候审。
我们相信,只要辩护律师认真细致对待每一起案件,精准地针对每个诉讼环节提出法律意见,一定会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决定,最终一定会维护好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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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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