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任缉私警察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现为专职律师,主办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海关案件。)
新闻:
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关员对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1批羊角锤的货物进行现场人工查验,发现除了集装箱内近门处前两排摆放了羊角锤等商品作为掩饰,其余全部为简易包装的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总计860箱,重量22.54吨。
律师解读:
夹藏或者伪报出口烟花爆竹,客观上属于走私出口烟花爆竹的行为。但由于烟花爆竹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口商品,也不是出口应税商品,因此行为人实际上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走私,不以走私相关罪名处理。
但烟花爆竹属于属于一类危险货物,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出口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烟花爆竹的买卖、运输、储存等行为,如果出口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则在运输、储存等环节可能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夹藏或者伪报出口烟花爆竹既可能因为没有申领许可证而涉嫌非法经营罪,也可能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既没有申领许可证又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时,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由于二者具有牵连关系,此时应当择一重处罚。
在实践中,夹藏或者伪报出口烟花爆竹既有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案例,又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案例。具体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行为人是否申领许可证、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涉案烟花爆竹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朋友们,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涉嫌犯罪行为,出口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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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构成对个案的处理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多年,具有海关和公安的双重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对低报价格走私、跨境电商走私、代购走私、绕关走私、夹藏夹带走私、瞒报走私、伪报走私等各种走私模式均有深入研究,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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