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犯罪的概念
1.走私行为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走私”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其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可以经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海关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正是由于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走私”也随之而产生,凡是逃避海关监管,并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对走私行为进行了更为细化地规定,其第七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概括来说,广义的走私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为。
2.什么是走私犯罪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走私行为只有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此,以处罚程序为标准,广义的走私行为又可以分为狭义走私行为(即处以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不但是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也要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走私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其首先违反了海关法相关规定,其次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犯罪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何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针对不同的走私罪名是不一样的,在司法解释中均有详细的规定。凡是数额或者情节达不到走私犯罪标准的行为,均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可以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3.走私是故意行为
无论是走私行政违法行为,还是走私犯罪行为,都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必要条件。“逃避”一词中的二字无论是合并一起还是单独使用,都有闪躲、逃离之意,都包含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内。因此,走私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为前提,是行为人有意而为之。
如果行为人只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或者能力所限而导致进出境货物、物品少缴税款,或者导致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走私。
但由于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海关对于这类行为,一般只要存在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直接处罚,而不用考察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简言之,无论走私行政违法行为,还是走私犯罪行为,行为人都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才能成立。
二、走私犯罪的特征
根据走私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走私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3. 行为对象为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或者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符合以上特征,才构成走私。否则,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也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是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也不是应当征税的货物、物品,由于未发生事实上也不会发生偷逃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规定的结果,因此是不构成走私的。这种行为,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称之为“假走私”,实际上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走私犯罪的特征除了具有走私行为的各项特征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否则也只构成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走私犯罪是同时违反海关法和刑法的行为,以具有故意为前提,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客观表现,对象必须是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或者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并且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或者一定数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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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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