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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通过段子看刑事律师的作用

发布者:邵永飞律师|时间:2021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433人看过

段子一:如果狗构成交通肇事罪


大家都知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经被成为天下第一考,以此来彰显通过的难度,当然改革后通过率高了不少,考过的难度也有所下降。为了说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难度,有考生编了一个被狗撞了要追究狗交通肇事罪的段子,这个段子也能反映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作用。

该段子的具体内容为:

我最近背了几天《刑法》分则,颇得意,见谁都想判他几年。

路上,一只大黑狗撞了我之后扬长而去,我下意识就对自己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丝毫不管它还有没有7年的活头。

走了几步又补充:估计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

后来又仔细一想,当时判得太草率了:

它喝酒了吗?吸毒了吗?精神正常吗?

户口是国内的?不是国内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吗?

有同伙吗?有同伙的话,是否是起主要作用?

是累犯吗?

在假释期间吗?

是否是初犯?

此外还有一些没有写在书上的潜规则,比方说是高干宠物吗?

动物保护协会是否有干涉司法的电话打来?

是否有某领导的批示?

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经是宽严相济了,是否还得给予重判?

要是它把狂犬病毒蹭在我身上,那是不是要数罪并罚呢?

有太多、太多的因素还没有考虑到,所以说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说他们就是背了几本书而已,其实不比造原子弹轻松。

邵永飞律师评论:

上述段子中涉及到了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司法豁免权、共同犯罪、量刑情节、数罪并罚等知识,以及刑事政策、司法解释适用、干预司法等问题。这些都是辩护律师要考虑到并在办案中为当事人尽力争取利益的地方。

有些要点办案机关和人员会考虑到,但更多细微之处可能会无暇顾及,也可能是故意疏漏,而往往细微之处会决定罪责的大小,甚至是罪与非罪。

各个办案机关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他们的侧重点,侦查机关是查处犯罪的,他们是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去取证,侧重于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同时也会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工作的侧重点也在于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达到了追诉标准;法院是居中裁判的机关,但办案人员面临人少案多的压力,重压之下细节问题难免会有疏漏。更重要的是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有些有利之处是需要竭力争取才能获得办案人员认可的,仅凭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当事人一己之力,是不可能争取到的。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方中,唯有辩护人是全心全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尽力为其争取最大利益。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涉及到实体、证据和程序,都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这个系统工程,只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做好。

这就是刑事律师的作用。


段子二:“原来我是清白的 ”

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这件事是不是你干的?”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原来我是清白的。”

邵永飞律师评论:

事情发生后,有些是能搞清楚的,有些本来就是不清不楚的,事后评判时不能只听当事人怎么叙说,而要靠证据证明。

一个事实发生后,会以三个故事呈现出来:

其一,是当时实际发生了什么,也就事实真相是什么。但事实真相很难还原,即使有录音录像可以反映整个过程,但也无法展现当时人们的所思所想。

其二,是当事人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知和叙说。由于人们的记忆和思维更倾向于记录和呈现对自己有利的过程,因此当事人的叙说有时候是不可信的。

其三,是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即案件事实。这个故事的成立,要求证据以合法方式取得,能够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

这三个故事呈现的事件有时候是相同的,有时候则是完全相反的,而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个故事。

刑事律师的作用是按照证据规则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故事,说服办案人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

以严格的证据规则去认定案件事实,固然可能放纵一些真正做了坏事的人,但那是侦查机关未及时取证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取证造成的,而不是律师造成的。通过设定严格的证据裁判规则,是为了避免无辜的人被冤枉。

一个无辜的人被冤枉,远比放纵一个坏人造成的后果更为恶劣,因为前者不但冤枉了一个好人,而且还放纵了一个坏人。辩护律师正是在个案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避免无辜的人被冤枉,通过“挑刺”来倒逼办案机关和人员依法办案来推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段子三:“没说什么,他当时不在家”

公诉人问证人;“你刚才说案发那天你去拜访了被告,那么他说了什么?”“反对!”辩护律师说:“提问不符合程序!”接着,公诉人和律师就这句提问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辩论了足足一个小时,最后法官裁决: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提问。证人答:“没说什么,当时他不在家。”

邵永飞律师评论:

这个段子中,公诉人的发问内容中暗含了证人见到了被告人,属于诱导性发问。虽然律师反对与否,证人作证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证人不被诱导询问,是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被告人享受合法的审判程序。只有程序合法,最终才能顺理成章地得到公正的结果。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被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使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由于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的不熟悉、不了解,也很难与办案机关进行抗衡。办案机关享有碾压当事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权力,在刑事案件中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而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外界的监督才能保障天平不会过度倾斜于司法机关。因此,刑事律师的作用还体现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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