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福宝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3 月份,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并安装设备,原告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成,被告验收合格后并使用至今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110730 元并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T公司委托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王福宝律师进行应诉,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T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94295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现金支付;若被告违约,另总共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T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