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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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被告一方,最终达成调解

发布者:王福宝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3 月份,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并安装设备,原告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成,被告验收合格后并使用至今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110730 元并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T公司委托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王福宝律师进行应诉,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T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94295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现金支付;若被告违约,另总共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T公司负担。


王福宝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在部队服役十余年,培养了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担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3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公司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