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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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死亡,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49余万元

发布者:王福宝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7 月 22 日,赵某乘坐胡某驾驶的车辆,经过被告A公司施工场地附近的道路,道路是敞开的,该车从东西路下坡行驶将至丁字路口时,有辆施工车辆突然行驶至丁字路口并停止,胡某驾驶的车辆躲闪不及掉下南北路西侧的深坑,撞上深坑中的沙堆,导致胡某、赵某两人死亡,车辆报废。其中南北路西侧的深坑是被告A公司挖土洗沙导致,洗出来的沙堆放在了距离南北路面大约十米的深坑中,施工现场的道路是敞开的,也是到林场的必经之路,并非全封闭式的施工工地。

赵某家属委托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王福宝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4634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胡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林场下坡行至施工现场丁字路口时从南北路西侧冲下路落入沟内,致其与赵某死亡,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该事故路段系下坡路且路况较为复杂,胡某应当小心驾驶,注意观察现场施工状况及施工车辆等情况,而其未能谨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路口处的南北土路及上山偏西北方向的水泥路系林场与A公司的共用道路,属于公共道路,A公司在该道路上停放工程车、施工时,未在该道路周围区域设臵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A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胡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受害人赵某系轻型自卸货车的车主,该车辆本应由赵某驾驶下山,但赵某却在该车装满木材后交由胡某驾驶,造成了其和胡某当场死亡的后果,法院认定赵某和胡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原告要求胡某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损失的认定:1.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 941320元(47066 元×20 年);2.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586280 元(29314 元×20 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为1527600 元;3.丧葬费 45330 元;4.法院支持车辆损失 80108 元;5.交通费 2000 元,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共计1653038 元,被告A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95911.4 元(1653038 元×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95911.4 元;


王福宝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在部队服役十余年,培养了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担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3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公司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