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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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后,对方一直第三方没有支付为由拖欠货款,后在律师帮助下成功获得赔偿

发布者:王福宝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4月签订了两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预定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款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将约定产品交付给被告指定第三人处,总货款共计XX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170000元,截止目前还剩余9406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并向被告发催告函,催促被告支付货款,始终未果。

因为原告委托王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4064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106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本案合同约定的被告付款条件十分成就的问题,因原被告之间、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对涉案合同标的系连环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付款方式取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付款进度,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照某煤矿付款比例付款,但双方对煤矿付款比例内容均不清楚,被告对于第三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计划具体内容不知情,导致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没有时间表,付款方式成为无期限付款,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律师。故该付款条件的约定应视同付款条件成就。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去安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货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10640元以及利息损失。

案件收费费用减半收取6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03元由被告承担。

王福宝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在部队服役十余年,培养了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担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3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公司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