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福宝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1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1x150t/h、2x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改造,2#、4#、5#锅炉电除尘器改造电袋复合除尘器技改工程”项目合同,其中设备1266万元开具17%增值税发票,剩余1000万元为施工费。改造施工期限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30日。
合同签订后,整体工程已于2015年11月份完成,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额工程款。被告共计开具发票1395.7104万元,仍欠17%增值税发票893.2896万元。
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未果,因此委托王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原告造成的税费损失XXX.32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支付工程款达到70%,全部项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68.12916万元,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开具设备款17%增值税发票,被告已开具372.7104万元的设备款增值税发票,被告还应开具893.2896万元设备款的增值税发票,因被告未开具,给原告造成的税费损失是XXX.32元,原告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原告多交XXX元的税费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未收到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全部,主张是陶X伪造私刻公章领取工程款,从查明的事实看,陶X当时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从原告处领取了工程款,应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被告的辩称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原告所诉已超诉讼时效,但在另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案件事实是被告将债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引起的法律纠纷,原告在该案中提出抗辩,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未超出诉讼时效。
综上,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原告造成的税费损失XXX.3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4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