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王先生和吴女士两人去当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今年1月初两人办了结婚喜宴。可2月份的时候,吴女士觉得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症状,王先生陪妻子去医院检查后发现妻子已经怀孕3个月了。王先生知道后愤怒不已,因为在与妻子办婚宴之前,两人并没有发生肌肤之亲。在王先生的一再追问下,妻子承认与前男友有过性行为。
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觉得自己的感情被骗了,伤心失望地提出了离婚,但吴女士坚持不同意,也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无奈的王先生考虑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朋友却告诉他,由于他的妻子现在怀孕了,法律上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先生听后有些不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不能起诉离婚吗?如果可以离婚,那么这个孩子自己有义务抚养吗?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起诉离婚。民法典婚姻编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这些特定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影响。所以,法律才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
但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就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如果女方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或者查明属实,就是确有必要,就可以受理。
本案中,女方怀孕是在两人领证后发生的事,属于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认孩子不是王先生的,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至于抚养问题,此前也有过这样的案例,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怀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为亲生子女抚养,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诉要求该子女的亲生父母赔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对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因此,原则上来说,王先生对这个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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