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今年90多岁,20岁的时候,被征兵去了台湾,一走就是20年。1988年,老杨和姐姐重新取得联系。
当时,老杨的姐姐已经68岁,她的老公和儿子均已亡故,女儿阿芬也嫁了人,平时和孙子、孙女相依为命。
此后,老杨带着几万美金,回家乡定居,并在姐姐老房子的宅基地上重新建了两幢楼,姐弟俩各住一幢。见姐姐生活困难,老杨每月都给姐姐一些生活费。
几年后,老杨结婚了,将自己住的那幢房子装修了一番。婚后,老杨因家庭琐事与姐姐发生矛盾,1998年,在收取姐姐女儿阿芬给付的2万元后,老杨搬离老家。
2018年,两幢老房子拆迁。彼时,老杨的姐姐和她的孙子均已过世,其女儿阿芬和孙女小琳,作为老杨姐姐的合法继承人,分别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地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共计可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90万余元。在各自换得一套房子后,阿芬和小琳还可以得到人民币共计51万余元。
与此同时,老杨原来在台湾每月可领取的生活费已终结,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得知老房子拆迁后,老杨认为,自己从1988年起为姐姐提供生活费用,期间出资为其建造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结婚时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应该在本次征地拆迁中获得专项补偿。
据此,老杨将阿芬和小琳诉至法庭,要求得到姐姐遗产的1/4,共计47.5万元。
法院判决:可分得部分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本案的涉案房屋是老杨姐姐的遗产。民法典同时提到,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阿芬和小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老杨不属于其姐姐遗产的继承人。
但是,在老杨回大陆定居前,老杨的姐姐居住于非常破旧的平房,经济上比较困难,属于该村的困难户。老杨回来后,帮姐姐重建了涉案房屋,即对她提供了较多的扶养。根据继承法,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老杨有适当分得姐姐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老杨姐姐的继承人已获货币补偿190万余元,考虑到老杨在涉案房屋中的居住时间,以及搬离时阿芬给付其2万元的经济补偿,结合当地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老杨可从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享有20万元的分配权,由阿芬和小琳从其可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90万余元中给付老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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