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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中介间的“跳单”有效吗?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809人看过举报

不少房产中介公司可能都遭遇过“跳单”的事。

  有一家中介(下文称A中介),就觉得自己被“跳单”了:同一套房子,买卖双方上午在他们那里撕毁了合同、取消了交易,当天下午,买家和卖家却在另一家中介签了约。

A中介于是把买家和卖家都告上了法庭,要讨回中介费。这似乎是一起明显的“跳单”,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在很多人意料之外。 

 

    案情经过

  这是一套次新房,转让总价280余万元。买家小L,最初联系她看房的倒不是A中介,而是另一家中介(下文称B中介)。不过,因为A中介报价较低,小L就选择了A中介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在A中介的撮合下,小L和卖家小C于去年4月签了合同,随后小L付了5万元定金、80万元首付款。至于中介费,约定买家承担4.5万元、卖家承担2.8万元。三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属A中介原因除外)导致买、卖双方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均不影响A中介对上述中介费的收取;守约方付出的中介费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然而,当小L去打限购证明时,被告知其属于限购对象。也就是说,小L没购房资格。

  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这笔交易怎么办?A中介和买卖双方商量,建议以有购房资格的小L母亲的名义来买这套房子。但协商无果。小L明确表示,取消交易。于是,买卖双方当场各自撕毁了此前的合同,并约定卖家退还买家此前支付的共计8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

  戏剧性的一幕是,就在当天下午,卖家小C和买家小L的母亲在B中介的门店签了合同。

A中介认为这属于“跳单”违约行为,于是向法院分别起诉买家、卖家,要求各自支付中介费及利息:买家1.5万元,卖家2万元。

 

    法院认为

在庭审时,买卖双方已经办妥了这套房子的交付及过户手续。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法院方面认为,衡量买卖双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利用了A中介所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等条件。

  在这起案件中,就买家来说,法院认为买方并未利用A中介提供的信息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不构成“跳单”违约。

  这套二手房房源,先是卖家在B中介那里挂牌出售,最初也是由B中介介绍买家小L看房,因此可以认定房屋信息并非A中介单独享有。在小L获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后转由其母亲购买,并最终通过B中介成交,并没有利用A中介的信息和机会。基于同样的理由,法院也不认为卖家“跳单”违约。不过,鉴于A中介在第一次达成《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付出了实际劳动,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支付服务费2000元。

 

律师说法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方面同时指出,A中介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买方是否存在限购问题进行审查,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限购政策及时告知买方,以促成房地产交易顺利完成。

  而A中介在明知涉案房源信息非其独家掌握,明知有同行竞争的情况下,应当清楚其居间业务有丧失的可能,但A中介未及时查明买家小L的限购信息,后又未能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法院认为,这也是A中介自身应反思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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