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一家公司提出想利用王某的面包车车身做广告,并答应给王某一笔广告费用。王某觉得,这样做并不会对车造成损伤,又能赚些外快,就答应下来。随后,公司将他们的经营项目、广告口号、住址、咨询电话等信息,喷涂、粘贴在面包车车身的两侧、前后挡风玻璃、前引擎盖、后备箱盖上,面积还挺大,超过车身的三分之二。近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王某未经批准发布车身广告为由,对王某罚款1万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对王某处以150元的罚款并责令清除车身广告。王某疑惑:这是怎么回事?
律师说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并无不当。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实施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八条第二款也指出:“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王某虽然不是广告的经营者,但因提供广告发布服务而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却未经申请、审批、领证。而上述规定第十八条还指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另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施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的前后风挡、前引擎盖和后备箱盖不允许粘贴广告,不能改变车的主体颜色,所有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的2/3。王某在自家车身喷涂、粘贴的广告,不仅部位不当,且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视线、妨碍驾驶,且超过车体的2/3。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王某处以150元的罚款并责令清除车身广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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