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问:前夫由于有外遇而急于离婚时,见王女士起初不同意离婚,便在财产上作了让步,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王女士所有,并写入了《离婚协议》。随后,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可前夫近日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其当初之所以答应王女士,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应当无效。请问:前夫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王女士您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无效为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之对应,当事人在离婚时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夫妻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故除了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一般有效。
而本案《离婚协议》并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一方面,它处理的是你们之间的私有财产,不为法律所禁止,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另一方面,王女士与前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彼此没有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也没有给对方施加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即不存在欺诈、胁迫;再一方面,虽然王女士前夫具有急于摆脱婚姻关系、不得不在财产方面选择让步的心态,但也不排除其具有让感情受到伤害的你在经济上得到补偿、获得些许心理平衡的因素,而王女士也愿意接受,整个过程为双方自愿,即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其次,《离婚协议》具备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生效的前提是已经离婚。王女士已经和前夫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女士您前夫自然无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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