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问:两个月前,我丈夫去一处售楼部看房时,工作人员带着包括我丈夫在内的12人前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现场参观。不曾想,我丈夫因室内阴暗、杂乱,对环境不熟悉,加之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保护设施,不慎从7楼坠入电梯井底部,当场身亡。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对方却以我丈夫自身未加注意,才是导致损害的根本原因为由一再拒绝。请问:开发商真的无需担责吗?
律师解答:
开发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开发商应当担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之对应,开发商在楼盘这一公共场所,组织售楼的群众性活动,对作为顾客之一的你丈夫在此期间所受到的损害,究竟应否赔偿损失,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开发商明知室内阴暗、杂乱,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保护设施,明知极可能造成顾客损害却听之任之,或者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允许工作人员带领顾客进入,表明其没有对顾客给予安全保障,更不用说尽到义务。
另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开发商必须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开发商未尽职责,因此必须对你丈夫的死亡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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