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育有两女。在两个孩子还很小时,丈夫因病去世,李老太独自一人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后来,两个女儿都嫁到了外地,李老太便独自一人居住。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了自己家庭的女儿们这些年对李老太的关心少了,只有在节假日会来看看她。
因为李老太年纪越来越大,行动也日益缓慢。邻居张阿姨每次看到她,都会主动帮忙买菜、打扫卫生,也多次提醒两个孩子要多陪陪母亲,最好是能将她接去一同居住。
在张阿姨的劝说下,两个女儿答应轮流照顾母亲。小女儿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后,将母亲的房屋出租,但在李老太卧床生病后,却将她送给大女儿照顾。过了一段时间,大女儿也不愿意照顾了,李老太又被推给了小女儿。
前些日子,李老太去世。操办完母亲的丧事后,两姐妹又因为老房子的继承问题发生矛盾。原来,李老太在两个女儿家居住期间写了两份遗嘱,可内容各不相同,分别写着房产由大女儿、小女儿单独继承,两份遗嘱都没有进行过公证。
两个女儿因为老房子的事闹不开心,她们都很疑惑,出现了两份遗嘱,究竟以哪份为准呢?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李老太生前立有遗嘱,因此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其次,根据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
这时就需要衡量遗嘱效力高低。从李老太家的情况来看,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需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需要先将该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进行处分。
因此,就此案来说,李老太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在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应以第二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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