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运平台叫车拉货,搬运费一般需要额外结算。然而,遇上司机义务帮工的好事,想必谁都不会拒绝。可一家公司却因此吃了官司,被索赔30多万元。
老李是某拉货平台的司机。2019年3月17日,老李在平台上接了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拉货订单后,便前往指定地点拉货。因为自己公司有人搬运,文创公司的订单内容里并没有增加“搬运服务”一项。即便如此,在对方搬运货物时,老李也没好意思闲着,就在车上搭把手帮忙整理货物。谁知,在理货过程中,老李不小心从车厢上摔了下来。摔伤后,老李无法继续拉货,文创公司于是在平台上取消了订单。
老李随后去了医院,文创公司也将此事抛诸脑后,没想到半年后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那天老李摔得不轻,当天就住院了,光医疗费就花了6万多元。根据司法鉴定部门对老李的伤情鉴定报告:老李左股骨颈骨折,伤后经行左髋关节置换术等治疗,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老李认为,当天拉货订单的内容不包括搬运费,自己的理货行为实际上是在义务帮工。公司接受了他的帮工,就应该赔偿他跌落的损失。可文创公司却觉得冤枉,认为自己并未要求老李帮忙,他是主动帮忙,又是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后果当然应该自行承担。
通过当时的视频录像,承办法官确认了老李当时确实是在帮文创公司整理货物。而当时文创公司与老李的拉货订单费用明细中记载:“订单费用110元,若产生高速费、停车费和搬运费,请用户额外支付。”也就是说,老李整理生派公司货物的行为,并不在付费服务范围内,属于无偿帮工。
经过审理,法官酌情认定文创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文创公司对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文创公司并未明确拒绝老李帮工,不符合免责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老李作为货车司机,从自己的货车上坠落,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酌情认定文创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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