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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劝架受伤也可获赔

2021-03-25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636人看过举报

去年张某同事李某和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持械在寝室里大打出手。因担心造成伤害,张某下床上前劝架。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张某在他们揪扒过程中撞上床沿,导致眼部严重受伤,花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近日,张某向李某和刘某提出赔偿请求,可两人却互相推诿,理由是他们并没有要求张某劝架,如果张某不参与自然不会受伤,而且也说不清楚到底是谁推的,所以张某只能自食其果。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说法;

  他们的理由不能成立,即李某和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无因管理角度上看,李某和刘某必须担责。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与之对应,张某的行为符合相应要件:一方面,对于李某和刘某之间的争执、斗殴,张某并没有劝阻的法定义务。同时,因为李某和刘某没有邀请,决定彼此之间也不存在约定。另一方面,张某之所以自愿上前劝架(管理),是出于道义,是为了让李某和刘某停止争执、斗殴,避免造成不应有伤害,符合公序良俗。再一方面,张某的目的一旦实现,对李某和刘某均是有利无害。

  其次,从侵权角度上看,李某和刘某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也指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虽然张某是在李某和刘某揪扒过程中撞上床沿受伤,无法确定究竟是谁推的,但基于张某是为了防止、制止他们的权益被侵害,且自己对眼部伤害的发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自己受伤的故意,决定了李某和刘某必须根据“受益补偿”原则,承担对张某给予损失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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