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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学区房却被卖方优先占了学位该怎么办?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935人看过举报

为孩子的学习成长找一个良好的环境,是很多家长的心愿。古有“孟母三迁”,今有买学区房择校而居。但是,签了买房合同付了定金后,却发现学位已经被卖家优先占用,买家能否选择毁约并拿到违约金?日前,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解除,卖方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陈先生60万元定金,对于违约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陈先生打算在当地买套学区房过几年让孩子转学就读。精挑细选后,他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附近就有一所他认为不错的小学。

201871日,陈先生与房主刘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对定金支付、后续正式合同签订时间等事项作了比较详细的约定:刘某夫妇将名下位于该小区的一套房子及车位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先生,合同签订日陈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再支付50万元定金;双方于201981日前按本合同约定的主要购买条件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刘某夫妇可使用房屋至20191231日;刘某夫妇收到全款后按2000/月支付陈先生租金;刘某夫妇的户口在20191231日前迁出。

  这份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按约支付了60万元。在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前,刘某夫妇告知陈先生,需要使用该房屋权证为自家孩子进行入学登记。对此,陈先生表示,只要后期不影响他家孩子就读就没事,并同意刘某夫妇从中介处拿走房屋权证。

  之后陈先生打听到,原房东如有孩子已在相应小学就读的情况下,可能影响新迁入房东孩子顺利入读。这下他坐不住了,赶紧找刘某夫妇商量,结果双方发生争议。

  陈先生认为,这样一来,他的孩子将不能就读理想小学,买这套房子的价值已不存在,故不愿意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而刘某夫妇认为陈先生是无故违约。双方就此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8月,刘某夫妇起诉陈先生。随后,陈先生提出反诉。同年10月,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庭上,双方均认为交易难以为继,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但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支付23万元违约金。

  经过查看双方提交的材料,法官发现,对于子女入读相应学区这个事,双方并未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随后,法官又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得知刘某夫妇的子女以涉案房屋为依据在对应校区学校就读,陈先生购买房屋后其子女在对应校区学校就读将不属于第一类招生。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表示,这只是目前的招生政策,后期政策也存在调整的可能。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解除,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陈先生60万元。双方各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23万元的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涉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虽然明确了买卖价款等主要买卖条件,但双方在合同中也表明了尚需签订新的正式合同,故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系预约合同关系。在签订该预约合同后,双方均负有进一步达成正式买卖合同的磋商义务。当事人未能签订本约,并不能直接认定其违约,而应审查本约未能签订是否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

  本案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发生了变化,即刘某夫妇使用该房屋的权证进行了入学登记。虽然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中未就子女入学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但涉案房屋的上述变化对于购房者而言属于重要事项。陈先生以此为由拒绝签订本约,不应直接以此认定其存在违约。

  本案中上述事实的发生经过双方磋商,故应审查双方对该事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刘某夫妇的行为事先取得过陈先生同意。同时,根据调查,陈先生子女并非完全无法入学,只是顺位下滑,而双方在此前的磋商过程中又并未明确该“影响”的具体指向,因而也不能直接认定刘某夫妇存在违约。

律师提醒,目前各地的学位政策各有不同,家长在购买相应学区房时应尽可能全面了解相关入学政策。如购买房屋是为了获得学位,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购房目的,并保证学位没有被占用,必要时需固定好和卖家或者中介的聊天内容,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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