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一套房,和前妻有一个女儿;和现任妻子又买了一套房,也生了一个女儿。如今,他去世了,这两套房作为遗产该如何分割?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纠纷。
小景是老郑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肢体残疾,4岁时母亲去世,一直由姑姑抚养照顾。之后老郑与刘某再婚,并生育女儿小琳,一家三口一直生活在重庆。
老郑在合肥有祖辈留下的房产,在重庆与刘某也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其中合肥的房产由老郑和刘某享有1/10产权份额,其余份额由老郑的兄弟姐妹共有。老郑去世后,遗产一直未分割。小景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在协商调解方案时,各方均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共同分割合肥和重庆的房产。但刘某和女儿小琳正使用重庆的房屋,若与小景共有,不便于今后使用和处分。
为此,小琳提出将其继承的合肥房产份额与小景继承的重庆房产份额对调。小景表示同意。按照继承法规定,小景作为残疾人应当予以照顾,但鉴于对调的合肥房产价格实际上高于重庆房产,该方案也符合继承法的精神。于是,双方按照该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提醒:
原告方陈述老郑生前多次口头表示将合肥房屋全部留给原告小景,但未立下任何遗嘱,因此本案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提醒大家注意,立遗嘱一定要注重遗嘱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三位当事人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小琳与小景将各自继承的合肥房屋份额与重庆房屋份额对调,由小琳和刘某共同共有重庆房屋,由小景和刘某共同共有合肥房屋1/10份额。如此,便利了案涉房屋的使用和处分。
我国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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