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4月10日,姜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2.6万元。2018年3月16日,姜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于同日向姜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职期间,姜某实际收到工资77147.58元。2018年8月1日,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经审核,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核准注销。
期间,姜某一直讨要工资未果。于是,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东石某、俞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石某、俞某某支付工资12万余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高于实际发放工资,劳动者离职后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石某、俞某某虽主张在实际履行中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但并未提供充足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故应当按照书面约定补发工资。
若公司已注销,应向谁主张权利?依照有关法律,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而简易注销是基于投资人对已经过清算的承诺而实施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因此,在未经合法清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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