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熊某燕和胡某系2016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双方在共同参与“剑仙某某”游戏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平时双方经常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交流。2016年12月熊某燕离异。双方在交往期间,熊某燕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胡某频繁转款,经双方确认在交往期间(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段是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 熊某燕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胡某转款416900. 9元(不包括100元以下的金额),胡某向熊某燕转款88836元,熊某燕另向胡某的朋友李某转款12000元、曾某强转款5000元。
2017年12月3日,熊某燕在派出所报警,称:一年前通过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叫夏某的男子,后确定恋爱关系,对方以各种名目要钱,后其用微信、支付宝 多次向这名男子转款,共计转款超过150000元。派出所处置情况为:建议作其他处理。2017年12月4日,胡某发给熊某燕的微信陈述:“你不是要知道我的身份吗?我本来想让我妈亲自跟你说这些的,现在你连我妈都不见,那我实话跟你说吧。我身份证上的名字是胡某,地址是我老家房子的地址,7年前我妈跟我爸离婚了,离婚后我妈改了我的名字,改成现在的夏某……不错我是有个小孩,5岁了,他的妈妈在他快要一岁时离开了他……”2017年12月6日,胡某在微信中称“我瞒着你姓名和家庭背景有我的苦衷……”
另查明,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胡某以各种理由长期向熊某燕“借钱、拿钱、垫钱”,如:2017年9月16曰称“昨晚大概用了你1700多……这钱我这两天之内给你补上去”,2017年11月29日称“……这个钱到了我先转给你……剩下的用你的钱,分文不差还给你……”等。胡某未向熊某燕出具书面借条。再查明,双方实地见面共计三次,胡某婚姻状况为:已婚,有两个小孩。庭审中,熊某燕陈述想与胡某在一起才与其交往。
【案件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胡某抗辩熊某燕的转款系赠予和困难帮助。熊某燕予以否认。胡某应向法庭证明熊某燕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赠予或困难帮助,但胡某仅有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相反,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岀,胡某曾多次向熊某燕表示“借钱”“还钱”,形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另,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纵观全案,胡某更多是基于熊某燕对自己的情感需求以各种理由主动向熊某燕借款,而熊某燕也是基于对胡某的情感依赖,不断满足其借钱的要求。同时,胡某在与熊某燕最初交往中,隐瞒其婚姻状况,与熊某燕展开“网恋”,经常以“夫妻”相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故对胡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釆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关系。判决胡某对熊某燕还本付息。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燕向胡某转款系发生在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结合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不能反映熊某燕向胡某转款系有明确的赠与以及其他的意思表示,反之,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中能反映出胡某向熊某燕要求转款时,均多次表示“借”和“还”,且熊某燕转款中亦不存在表示爱意的特殊时期的特殊数字,因此,在胡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熊某燕的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因为其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并且,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诸如建造在互联网强大的社交功能之上的,通过彼此信任的人际关系、人情网络开展的借贷行为,比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的资金往来有更多的不稳定性。在恋爱期间,一方有大笔资金转账给另一方,在分手后,转账方要求收款方归还,这种案例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是出借人一方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而另一方以双方之间的转款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而进行抗辩。
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应向法庭提交债权凭证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若被告对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则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本案中,胡某拟向法庭证明熊某燕转款系明确表示为赠与或困难帮助,但提交的证据仅有胡某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相反,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出,胡某曾多次向熊某燕表示“借钱”“还钱”,形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胡某抗辩熊某燕向其转款系赠与或困难帮助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纵观全案,胡某在与熊某燕的交往中,隐瞒其婚姻状况,与熊某燕开展“网恋”,经常以夫妻相称。在此过程中,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胡某不断编造各种理由向熊某燕借款,胡某利用熊某燕对自己的情感需求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不断向熊某燕借款,而熊某燕也是基于对胡某的情感依赖,不断满足其借 款的要求。虽然熊某燕向胡某转款是在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但并不能反映出熊某燕向胡某转款有明确的赠与或其他意思表示,反之,聊天记录中能反映胡某要求熊某燕转款时,均多次表示“借”和“还”。通过以上的综合评判,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并且,胡某动机不纯,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此案认定为借贷关系,明显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
一般来说,根据生活经验,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宜要求受赠方返还。但对于大额的金钱转款,则要尽量运用证据还原当事人双方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推测当事人双方各自对待恋情的品格全貌。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审慎判断,将自愿性财产赠与和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明确区分开来,既要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又要维护正当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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