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家车行买了一辆小型货车,用于货物运输牟利。可使用过程中,车子常常出现故障。于是,王某找有关机构进行检测,结论是该车已被私自改变车辆型号。车行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可当王某以车行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购车款给予三倍赔偿后,法院近日却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只让车行退回购车款、赔偿停运等损失。王某疑问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律师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本案不能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其第二条同样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即能够享受三倍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且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在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中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正因为王某购车是为从事货物运输即营运牟利,而非出于生活需要,决定了王某并不属于“消费者”,对出现的纠纷自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另一方面,车行应承担普通赔偿责任。车行无需三倍赔偿,并不等于其无需担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只要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便必须承担退回购车款、赔偿停运等损失的民事责任。而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基于被误导而作出的违反真实意愿的行为。正因为车行已隐瞒改变车型的真实情况,才使得不明真相的王某上当受骗并购车,决定了车行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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