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金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5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通过微信从吴某、周某(另案处理)及他人处购买豹纹陆龟、红尾蚺蛇等重点保护动物及虎制品(虎骨、虎牙、虎头)、豹骨等动物制品,这些均为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或重点保护动物的动物制品。王某将这些收购来的制品或自己收藏赏玩或转手出售给其他“同道中人”。
吴某作为王某的“进货商”之一,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动物制品予以出售。
金某是个文玩爱好者,喜爱收藏制品,于2017年至2019年间,陆续从王某或他人处购买虎头骨、雪豹骨、羚羊角等动物制品,并将部分制品转手出售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金某、吴某均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追缴王某违法所得1.3万元、吴某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提醒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野生动物不是手掌中的可爱萌宠,不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不是用以攫取非法利益的交易工具。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无视国家法律的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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