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当地某商场举办的抽奖活动中喜中头奖48888元,满心欢喜地去兑奖,不料却因奖券中的一个号码模糊不清,无法领到奖金。一气之下,王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院。
2020年9月5日至10月7日,一家家居商场举办促销活动,宣传海报上写明,其中“欢乐大抽奖”活动的最高奖金为现金48888元。
根据抽奖活动规则,顾客在活动期间购买商品每满2000元即可获得一张由商场发放的奖券。每张奖券由正副两联组成,由顾客到商场前台领取,奖券副联投入抽奖箱供抽奖用,正联则由顾客持有,供兑奖用。
活动期间,顾客王先生在商场内购买了总金额为32800元的商品,获得奖券16张,随后他按要求将奖券副联投入了抽奖箱。
抽奖当日,“48888元现金大奖”揭晓,中奖号码为“0011711”。王先生持有的其中一张奖券的号码除倒数第二位数字模糊不清外,其余数字与中奖号码完全一致。从形状判断,该模糊不清的数字存在“1”或“4”的可能,即无法明确排除该数字不是“1”。
开奖现场,王先生认为其持有的该争议奖券号码即为中奖号码,遂上台领奖。商场工作人员在查看该奖券后,认为该号码倒数第二位数字存在争议,并非中奖号码,未确定王先生为中奖者。
王先生下台后,商场活动主持人多次叫号“0011711”,始终无人上台领奖。随后,“48888元现金大奖”进行了第二次抽奖,被另一名顾客领走。
后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商场向其支付中奖款48888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和商场系通过格式条款订立了奖券合同,商场系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其有义务确保奖券清晰可辨,以便商场和顾客双方清楚判断奖券是否中奖。从现场抽奖的情况来看,除了王先生以外,并无其他参与抽奖的顾客主张中奖。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在争议奖券号码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号码中模糊不清的数字为“1”,争议奖券号码即为中奖号码“0011711”。
根据上述依据,一审法院2021年1月17日作出判决,要求商场按照奖券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支付48888元奖金。
商场不服,于今年3月26日上诉。二审中,当事双方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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