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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妻子生活困难可以多分

2021-02-28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678人看过举报

王某与丈夫婚后10年来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无子女),由于王某身有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平时靠丈夫的收入维持生计。公公、婆婆在王某与其丈夫婚后即已分家另过,如今都不到60岁,身体健康,有着较高的固定收入。一个月前,王某丈夫死于车祸。对于丈夫的数十万元死亡赔偿金,公公、婆婆认为属于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他们和王某平分,即他们分得2/3王某分得1/3王某表示她可以要求多分吗?

    律师说法

    王某有权要求多分。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予受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前者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在死亡前并不存在;后者则在死亡前便已经客观存在。同时,受害人死亡后,其亲属虽享有索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权利能否兑现、兑现多少,取决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如果加害人有能力赔偿,权利自然转化成了财产;如果加害人没有能力或者能力有限,权利便无法转化或无法全部转化成财产。即死亡赔偿金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而遗产则是确定的。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其中“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这一角度看,死亡赔偿金也不在遗产范围内。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自然不能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来分配。

  其次,死亡赔偿金“给近亲属补偿”的属性,决定了应按照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来分割。王某一直与丈夫共同生活,而公公、婆婆早已分家另过;王某身有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无经济来源,靠丈夫维持生计,而公公、婆婆身体健康、有较高的固定收入,这些均表明王某应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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