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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事临时外出,能否认定工伤?

2021-03-04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452人看过举报

    2020年3王某在上班期间突然接到母亲电话,说其肚痛难忍,担心被扣除出勤奖,加之距离下班仅一个小时,便没有向领导请假,也没有告诉同事,就匆匆驾车下班回家,准备送母亲去医院治疗。不料途中因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后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社会保障部门对王某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提起了诉讼,可法院也于近日驳回了王某的工伤认定请求。王某疑问,他“翘班”回家的确事出有因,伤害确实发生在下班途中,且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怎么就不构成工伤?

    律师说法:

    王某的确不构成工伤。

    王某的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伤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伤害”,王某虽然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要素,但却并非属于“上下班途中”。

  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已作出明确限定,即“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中可以看出,都有一个“合理时间”的共同要求。判断是否合理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而王某离开工作岗位时,距离下班还有一个小时,且没有向领导请假,甚至没有告诉同事,纯属“翘班”离岗,目的是送母亲去医院治疗,而非为了公司的利益,明显不在正常下班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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