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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房却被抵押?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263人看过举报

张叔叔有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屋,并领取了产权证书。1年多前,张叔叔的儿子因经营之需,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以张叔叔的房屋作为抵押。但张叔叔对此事一无所知,也未与李某签订过担保合同,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今,因张叔叔的儿子无力归还欠款,李某以张叔叔儿子同意以房屋抵押的字据为凭,要求张叔叔搬离房屋,抵儿子的债务。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可以看出,抵押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用于抵押的财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或者虽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取得了具有所有权的第三人同意;债务人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未经第三人同意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就抵押事项订立书面合同,至少必须在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债权文书中有着明确的抵押意见,否则便属无效,债权人无权据此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张叔叔所涉案显然不具备上述要件,李某获得的抵押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叔叔从没有同意过将房屋交由儿子抵押,甚至对儿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抵押行为一无所知;另一方面,张叔叔本人也没有与李某签订过抵押合同,也没有在儿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中表明愿意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事后亦没有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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