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借款人王某、周某、潘某因经营需要,向出借人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10天1.2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三人未按期归还借款,于是李某开始追讨本金和利息。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三人基本按照之前口头约定的利息,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共支付利息37万余元。2018年6月,因王某三人未继续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李某遂以借条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20万元本金。
然而,开庭当天,原告李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此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撤诉处理。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律师发现,当事人支付的利息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20万元借款,10天利息1.2万元,月息高达18%,于是转被告为原告,于2019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多支付的利息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过部分利息13万余元,未超过其实际多支付的利息,故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随着最近几年国内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国家也在调整相应政策来制定对应条款。不过,律师在此提醒朋友们,现在的24%和36%已经是过去式,现在朋友们民间借贷的最高线为LPR的4倍,综合比在15.6%,还不到16%。在律师看来,比银行的信用卡分期利息都低。那么未来民间借贷何去何从,我们只能拭目以待,朋友们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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