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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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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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增配过、没住过,不能分到动迁款?

发布者:江琳琳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虬江路1042X号公房原系尤大夫妇及四位子女一起参与分配,承租人为尤大,后女儿嫁人陆续迁出。房子尤A、尤B两家居住,尤A成家后增配同区一间公房,该公房出售后尤A一家户籍迁回虬江路1042弄公房。尤B与妻子潘某于2001年离婚,尤B2011年去世,潘某于2012年变更为虬江路1042弄公房承租人。现虬江路1042弄公房动迁,尤A要求潘某支付动迁款未果,遂起诉讼。我代理尤A家庭。

A认为:增配是基于家庭人员居住困难,将原住房面积和人员一并考虑在内而分配,增配房相对于原公房而言,不属于福利分房。故而尤A仍应作为同住人获得安置。

潘某认为:尤A增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尤A户籍重新迁回涉案公房后并未居住,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割动迁款。

律师分析:根据规定,公房动迁利益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第一,潘某是在动迁之前变更为承租人,其具有动迁款分割的优先性;第二,尤A家庭曾经获得增配而且户口回迁后确实未居住过,同住人认定确实有难度。

这样来看,这笔动迁款似乎板上钉钉就是潘某一家所有。然而,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了,尤B与妻子潘某于2001年已经离婚了,那么潘某怎么会在2012年变成新的承租人呢?这个疑问就成了本案的突破点。

庭前工作:

1.诉讼主体确定:公房动迁利益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的身份确认由法院审核,故而起诉时,承租人及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均需列为原被告,如果本房因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而增加了补贴,则所有被列为居住困难人员也需列入。

2.事实调查:立案并确定主审法官后,律师开具调查令到档案馆调取了尤B与妻子潘某的离婚协议,惊喜的发现,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女方需搬走并将户口迁离!试问,在潘某丧失公房居住权及户口的情况下,她怎么可能作为新的承租人呢?带着疑问,律师调取了该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果然,在资料填报上,潘某隐瞒的已与尤B离异的事实。至此,潘某的承租人身份已经彻底动摇,分配意见也从一开始的一分不给调高到自愿支付50万元。

庭审过程:本案历经两次庭审,最终以潘某自愿支付尤A家庭130万元动迁款结案,远高于预期。

我方答应调解的理由:第一,潘某变更为承租人已经是既成事实,调解能够尽快结案拿到动迁款;第二,我方也就是尤A家庭增配是否属于福利分房在实践中确有争议,一旦被认定为属于福利分房,尤A家庭就一分没有。调解能够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本案现状:潘某按生效判决给付尤A家庭动迁款,尤A家庭及时购买了房屋赶上了2019-2020年的房价上涨。


江琳琳律师,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咨询。希望我能用自己的专业为老百姓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