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琳琳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3日 4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早年均已过世,遗留平凉路公房一套。2019年该公房纳入征收范围,户内人员为俩人之女张A,之子张B。为完成征收,张A与张B签署家庭协议,协商指定张A为公房承租人,动迁后总款内张A与张B按8:2分配。征收后,张A拒绝按约付款,张B无奈诉至法院。
张B认为,张A在动迁时被临时指定为承租人,身份上属于签约代表,《家庭内部协议》签署时,各方知晓各自家庭房产情况,故协议内容是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该依约支付张B动迁款。
张A认为,在签署家庭协议前,大家预估平凉路房屋能获得征收款500万元,而实际拆迁只获得429万余元,如果按照原协议履行,则原告只剩349万不够买房;另外张B隐瞒家庭曾经福利分房的情况麻痹张A签署家庭内部协议,故不同意支付张B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家庭内部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约履行。故判被告按约付款,并20580元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张A承担。
律师观点:征收案中,家庭协议签约各方大多是亲属关系,互相之间对于家庭构成、福利分房情况等比较清楚,签约人在无特别证据证明签约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家庭内部协议对于利益分配的约定系各方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所做的妥协,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