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4日 6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X任XX县XX乡的村委会主任,2016年XX乡自然村申报退耕地亩数时,时任该村委会主任的赵X将村集体耕地62.5亩、村民武X(已死亡)东山湾耕地32亩均申报在本人及其家属名下,又虛报51.2亩连同本人及其家属本身退耕地44 亩共计申报退耕地189.7亩,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补助160,270元;在此之后,被告人赵X才又将毡房沟自然村经济体退耕地所剩的0.5亩申报在其女儿名下,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补助550元。综上,被告人赵X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补助160,820元。被告人赵X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其全部违纪、违法款。
另赵X曾因贪污受过党纪处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赵X在审判阶段委托本辩护人进行辩护,经辩护人出庭发表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X适用缓刑。后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赵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成功。
律师意见:
公诉人指控的贪污数额160820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以指控赵X申报了189.7亩退耕地,减去赵X自己的44亩退耕地,剩下的145.7亩退耕地包括赵X父亲原来耕种的林地62.5亩,武X的东山湾耕地32亩和赵X所退的7块耕地中虚报了51.2亩累加所得。再乘以每亩地三年的退耕补助款1100元,指控赵X贪污160270元;另一部分是赵X将毡房沟的退耕地0.5亩申报在女儿名下,骗取退耕补助款550元,两部分累加为160820元。
辩护人对第二部分的550的退耕补助款认定没有异议。对第一部分的每亩退耕补助标准1100元也无异议。但是对退耕亩数持有异议。由于公诉人指控的骗取退耕补助的面积是145.7亩,而这145.7亩的退耕亩数又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下面辩护人分三部分对这145.7亩的退耕亩数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赵X继承父亲一直耕种并经营的房后地62.5亩,符合农村地区“父死子继、耕地续种、补偿受领”的朴素思想。赵X主观上只有继承父亲耕地并退地领取补助的观念,没有将本属于集体耕地退耕后骗取退地补助的犯意。
赵X父赵的父亲看护的林地62.5亩。通过赵X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赵的父亲一直看护这62.5亩林地并经营到其去世,赵的父亲死后就归赵X所有。虽然法律上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以台账登记或者土地确权为要件。但是农村的实际情况也不容?忽视,实际耕种的面积远大于台账登记面积。而且赵X退耕这62.5亩的房后地主观上并不是给予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的故意。因为该地本身就是其父亲一直经营和种植的,而且其父亲看护林地期间的集体也没有支付过看护费。其父亲耕种并经营以抵作看护费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在农村父亲死后儿子继续耕种父亲留下的耕地具有普遍性。比如本案中据台账显示,武X去世后,留下的15亩耕地就是由其子耕种。所以,赵X耕种其父亲留下的62.5亩房后地在其主观意识里就是继承,就是认为父亲留下的地自己完全可以继续耕种。这一行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父母去世后,只要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所以,赵X在主观意识上认为继续耕种父亲留下的耕地并领取相应的收益是无可厚非的。公诉人指控骗取这62.5亩耕地的退耕补助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公诉人指控赵X将武X家的东山湾耕地32亩申报在自己名下并领取退耕补助。武X家登记的承包耕地15亩,武X去世后儿子继承的耕地面积也是15亩,而监委将赵X退赃款中的35200元却退给了武的儿子。说明国家认可武的儿子继承武X多种的17亩地并领取退耕补助的合法性。由此反证赵X继承赵的父亲多种的62.5亩耕地并领取相应补助68750元的合法性。
二巴沟村有耕地人员台账、死亡人员花名记载武X的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15亩,武X死亡后,耕地由其长子种植,耕种面积还是15亩。说明武X的耕地无论从二轮承包面积还是实际种植面积均是15亩。起诉书指控赵X将武X的东山湾耕地32亩申报在自己名下,其中的17亩耕地并非均是武X或者武的儿子在登记耕种面积之外多种的耕地。既然公诉人指控赵X将武X家的32亩耕地申报在自己名下,也就是认可武X家耕种32亩耕地的合法性。否则监委也不会将赵X退赃款中的35200元退给武X家人。如果按照15亩在册面积计算,武X的继承人领取的退耕补助也就是16500元(15亩*1100元/亩)。而监委将武X多种的17亩耕地的退耕补助18700元没有上缴国库而是退还给武的儿子。充分说明国家认可武X的继承人武的儿子继承17亩耕地继续种植并领取退耕补助的合法性。赵X和武的儿子同样作为赵的父亲和武X的继承人,赵的父亲和武X同样多种了耕地,不同的是,武X多种了17亩,赵的父亲多种了62.5亩。而实种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又是农村耕地的普遍现象。为什么武X的继承人继种其去世后留下的耕地并领取退耕补助就是合法的;而赵的父亲的继承人赵X也是继种父亲留下的耕地,并领取退耕补助就是贪污呢?难道赵X是某某身份,就不能继承其父亲留下的耕地并领取退耕补助吗?显然不是。
所以,赵X作为赵的父亲的继承人,在其父亲去世后,将父亲生前多种的62.5亩耕地继续耕种,并退耕领取补助68750元既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赵X 领取68750元的退耕补助既没有非法占用的主观犯意,也没有骗取退耕补助的客观行为。应当将此笔补助款从贪污总额中剔除。
第三,关于指控的虚报亩数51.2亩退耕地。不仅数据不准确,而且指控的虚报亩数不是51.2亩,而是40.12亩。鉴于虚报亩数直接影响贪污数额,所以虚报亩数存在计算错误。
辩护人要重点强调:首先51.2亩的数据来源,按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赵X名下的耕地有7块,勘验亩数大约149.58亩。按照公诉人的指控赵X申报189.7亩,虚报51.2亩。但是根据本次勘验笔录显示勘测退地面积为149.58亩,用总申报亩数189.7亩减去勘验亩数149.58亩,剩下的40.12亩应当为虚报亩数。而不是指控的51.2亩。而且监委的起诉意见书里也是40.12亩。所以,即使指控赵X的虚报亩数也应当是40.12亩,而不是51.2亩;其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勘验亩数149.58亩不是准确计算所得,而是用步丈量所得,结果随意性和不准确性太大。由于勘验亩数决定着贪污数额的多少,勘验亩数不准确,因此计算的贪污数额也是不准确的;最后,赵X申报的退耕亩数并非由其自行统计上报,而是由村长具体操作实施的。因为地块的不规整性,每块地不可能都是方方正正的标准几何图形,而大多是异形,还有地边、沟壑等均影响申报亩数的准确性。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吕耀给赵X上报的退地亩数高于实测亩数的原因是上报时包括了地边、沟壑等,所丈量的面积都大于实际分配的面积。而案发后勘验的实测亩数却是不包含地边、沟壑等。所以公诉人指控的189.7亩和虚报的51.2亩均是不准确的。而计算赵X的贪污数额却是以不准确的亩数乘以每亩1100元的补助所得出的。
所以,公诉人指控的虚报亩数存在亩数错误,应当更正亩数并调整贪污数额。
综上所述,赵X被指控贪污数额剔除62.5亩的房后地的退耕补助68750元后,贪污总额已经降为10万以下。按照两高关于贪污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刑降为三年以下,再结合赵X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完全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赵X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