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31日 3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李XX一家人与被告张XX同住在益康苑小区。2024年4月9日,原告李XX在小区内遛狗,被告张XX与李XX发生争执。4月10日原告李XX和其母亲外出到亲戚家。4月11日中午12 点多,原告母亲刚返回家中,被告贾XX及其丈夫李XX(被告张XX的女儿和女婿)紧随其后跟随进家,与原告母亲发生沟通2024年4月9日因遛狗发生争吵之事。在原告李XX进门后,被告张XX紧随其后进家,与贾XX、李XX三人同原告李XX及其母亲发生争吵,原告母亲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说和,期间原告母亲心脏病复发,随即被120 急救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申请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母亲死亡原因和争吵事件对原告母亲死亡后果的作用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母亲的劝架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因,建议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原告将三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元。三被告共同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答辩,法院采纳本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三被告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10万余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一、原告主张其母亲的劝架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而劝架针对的是原被告双方,且原告明知其母亲有心脏病未有效避免吵架,过错严重。
原告母亲是因急性心肌缺血致心力衰竭死亡,全部责任应当由死者原告母亲自行承担。对于劝架行为诱发死亡这一问题,不是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鉴定机构无权对此作出鉴定。即使能够确认劝架行为是原告母亲死亡的诱因。那么也要考虑劝架的原因。吵架不是三被告之间进行的,而是三被告和原告李志虹之间发生的,原告李志虹作为死者原告母亲的女儿,对引发吵架负有主要责任。由于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的发生争吵时拉架后发病死亡的,原告作为儿明知其母亲有心脏病,没有有效避免争吵的发生,反而对争吵的发生起到直接推动作用,过错严重。
三、原告母亲心脏病发作时,三被告积极参与抢救,提供速效救心丸、拨打120、协助人工呼吸、陪同去医院等措施。对于损害的发生竭尽全力避免,但因原告母亲的自身疾病无法避免死亡结果发生,三被告的责任微乎其微。
通过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张XX因为也有心脏病,家里有速效救心丸。在原告母亲心脏病发作后,被告张XX将自己的速效救心丸拿到原告母亲家,李XX拿了大约10颗药放在原告母亲的嘴里,原告给其母亲做了心肺复苏,三被告帮着撑着嘴巴,防止她咬舌,直到120拉走原告母亲,被告张XX和原告一起坐着救护车到了医院,贾XX和李XX开车也随后赶到医院。这个过程三被告不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冷眼旁观,而是积极参与救援,最后发生不幸的结果也不是三被告愿意看到的。三被告事先也不知道原告母亲有心脏病,因为争吵发生死人的事件根本不在三被告的预判能力之内,况且争吵的当事人还不是原告母亲。而原告母亲仅仅是拉架的,情绪激动也是其自身问题,鉴定机构无权作出情绪激动是猝死的诱因这样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机构认定劝架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按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的规定,被告承担5%-15%过错责任,原告主张30%的过错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的规定,轻微责任的过错比例为5%-15%,建议比例10%。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有责任的话,责任比例也应当是最多10%,原告主张30%没有依据。